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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档案数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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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07

  档案数字化就是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将档案信息存储在线上数字化档案管理系统内的过程。在信息化时代,档案数字化转型越来越普遍。人民法院档案工作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各领域信息发展的数字化应用不断加强与加深,法院也逐渐走上档案数字化管理的道路。近年来,我国各地法院始终坚持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的理念,积极探索高效便民的新途经,不断创新管理机制、完善工作制度、主动提供服务,积极开展法院档案数字化变革工作,将法院档案管理工作建设迈上新台阶。

法院档案数字化

  法院档案数字化应遵循的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遵循档案信息的形成、保管、利用的客观规律,确保档案信息数字化工程能够真正服务于社会,发挥其信息资源的作用。从档案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传递、利用到反馈的整个过程,都必须保证真实、准确、可靠,数字化的方法和手段也需要注意科学性。

  二、实用性原则。根据档案的实际利用情况,优先对急用、常用的档案进行数字化。同时,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档案信息的价值,争取在档案信息价值的升值前期完成数字化工作。此外,档案数字化加工与数字化档案利用应同步实现,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档案数字化的最佳效益。

  三、规范性原则。档案数字化后的文件格式需要符合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档案电子文档标准,具有较好的通用性。数字化后的档案信息内容要与原纸质档案信息完全一致,如果解决了数字档案的法律凭证作用问题,利用者在计算机网络上利用的数字化档案信息相当于在档案馆实地查阅原始档案实体。

  四、安全性原则。在档案数字化过程中,要确保档案原件的安全,保证数字化档案信息的内容与档案原件相吻合,防止档案信息内容泄密。同时,要重视档案数字化环节中档案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传统载体档案及数字化后信息遗失、损毁。

  五、效益性原则。档案信息的数字化工作面量大,耗时耗财,因此必须十分讲究数字化工作的效益。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最优的档案信息数字化方案,包括选择最优的工作流程、最合理的技术手段和最适宜的数字化加工设施等。

  六、共享性原则。档案信息是来自社会的宝贵财富,数字化的档案信息利用得越广泛,其作为资源的作用就发挥得越充分。因此,要建立完备的档案数字化保障体系和高效的信息流通、传递和利用体系,实现档案信息的最大化利用。

  近年来,我国一些法院早已开展了档案数字化转型工作,并取得了不错的成果。例如,近年来,上海金融法院把电子卷宗“单套制”归档改革作为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抓手,协同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在线庭审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等工作,打通了全流程网上办案“最后一公里”。截至目前,该院归档改革覆盖率达100%,电子卷宗覆盖率达100%,电子卷宗可用率达100%,“单套制”归档案件已超3万件,纸质归档量减少80%,完成了所有存量档案数字化和增量档案电子化,重塑了“档案被动服务”到“推动法院高质量发展主动赋能”的管理模式,探索出数字化档案管理新路径。

  此外,还有一些法院为了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开展现代化法院建设工作,将案宗档案“数字化”建设作为重要一环,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为规范流程,健全机制,他们将档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推动档案管理提档升级,充分利用诉讼服务大厅自助服务终端、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等为当事人提供档案“数字化”服务,轻松快捷地实现了网上阅档“一键直达”。